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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案二审维持原判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即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起案件自发生以来,便因涉及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定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事件背景

该案发生在2020年8月17日,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当晚,时年46岁的教师郝某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在郝某某所居住的小区门口,双方冲突升级,郭某某手持菜刀,对郝某某进行了多次砍击,导致其头面部多处受伤,同行的王某某见状,迅速上前将郭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并扔在路边,郭某某随后逃离现场。

一审判决

在郭某某逃离后,郝某某并未选择立即就医,而是向郭某某逃离的方向追去,两人在距离小区东门约50米的地方再次相遇,并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期间,郝某某使用路边的砖头多次击打郭某某的头部,直至被赶来的张某某制止,郭某某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去世。

2024年4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郝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郝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2024年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郝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坚称,郝某某在遭受郭某某持刀砍击后,出于自卫和报复心理,对郭某某进行了反击,其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公诉机关则认为,郭某某的菜刀被夺下并逃离现场后,其对郝某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郝某某随后的追击和击打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郭某某持刀砍击郝某某,造成其轻伤,此阶段郝某某是受害者,在郭某某逃离现场且凶器已被夺下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郝某某随后追击郭某某,并在双方再次相遇后使用砖头多次击打郭某某头部,直至其倒地不起,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具有报复伤害的故意。

二审判决

2024年9月20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郝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维持原判。

对于郝某某及其家属提出的质疑,如郝某某的面部钝器伤来源、第二次冲突谁先动手等问题,二审法院均进行了详细审查并作出回应,法院指出,郝某某的左侧颧弓骨折虽为钝器伤,但并不能直接证明是郭某某在逃离过程中再次对其进行了击打,根据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郝某某在追击过程中主动对郭某某进行了击打,并多次使用砖头击打其头部,直至其倒地不起。

社会反响与后续

此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对郝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其在遭受持刀砍击后反击是出于自卫的本能;也有人认为郝某某在郭某某逃离且凶器已被夺下后继续追击并击打对方,显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郝某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争取为郝某某争取更公正的判决结果,郝某某的家属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和争议点。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界限的深刻思考,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正确行使防卫权、避免防卫过当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案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避免悲剧的发生。

该案还暴露出了一些社会问题和法律漏洞,如何加强对持刀伤人等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如何完善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虽然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讨论,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学习的机会,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期待能够看到更加公正